董事會

組成與運作情形

董事會

 

➤ 本公司董事會之運作係依據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 本公司董事會依公司章程,設董事五至十五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任期均為三年。

➤ 本公司亦設置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藉由專家獨立且客觀立場,協助董事會進行評估、決策,以強化董事會之職能。

 

 

 ■ 董事會成員

▻ 屆次:第九屆

▻ 任期:111年6月27日~114年6月26日

▻ 本屆董事共10人,其中4人為獨立董事,各董事於專業背景及技能面含括經營管理、網通產業、消費性電子產業、生產製造、財務會計、資訊管理、國際經貿、企業ESG等,均具備領導決策能力及相關產業知識學經歷。

 

▻ 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 

 

 

 

■ 董事成員多元化政策目標與落實情形及董事會獨立性說明

 

(一)董事會多元化: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目標及達成情形。

   1. 依本公司「公司治理守則」第20 條規定:本公司之董事會應向股東會負責,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應確保董事會

    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

    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五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

    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依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第3條之一規定: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2. 本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並以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守則及董事選舉辦法之規定為遴選董事候選人之目標,

    以確保董事成員之多元性及獨立性。
   3. 本屆董事會成員共10席,該成員彼此間皆不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及其中:具員工身份的董事占比10%、
獨立

    董事席次占比40%,女性董事席次占比10%(已達本公司女性董事目標席次),有關本屆董事會成員已具備之專業資格與經

    驗及獨立董事獨立性之資訊揭露,請參閱前表「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董事成員之相關專業領域、產

    業經驗、性別年齡、國籍等分布比率統計圖表,請參閱文末「董事成員多元化組成」,已達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多元化之

    目標。

           4.訂定公司董事多元化政策目標:為達成公司董事多元化政策目標,訂定女性董事席次至少1席為目標;公司業經112.3.9.董事

              會決議通過,提名1席女性獨立董事候選人,並於112.5.30.股東會當選,已達本公司女性董事席次至少1席之目標。 

 

(二)董事會獨立性:敘明獨立董事人數及比重,並說明董事會具獨立性,及附理由說明是否無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

          4項規定情事,包括敘明董事間、監察人間或董事與監察人間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關條之情形。

   1. 本屆董事會成員人數比重請參閱上述(一) 3.。
   2. 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全體董事成員(含獨立董事)彼此間均無具有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的

    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 本公司獨立董事於選任前兩年及任職期間均無「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 條第1項所述之情事,符

    合獨立董事獨立性資格條件。

 

註1:專業資格與經驗:敘明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如屬審計委員會成員且其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者,應敘明其會計或財務背景及工作經歷,另說明是否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
註2: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是否擔任本公司或其關條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數及比重;是否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條公司(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5~8 款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提供本公司或其關條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董事成員多元化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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